樓道內堆放的雜物引發火災,將劉某的母親燒傷致死。劉某將堆放雜物的人和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王某等人賠償劉某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物業公司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樓道雜物起火,大爺被燒成火人
日前,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年11月21日的晚上,沈陽市沈河區熱鬧路的一幢樓房發生一起火災。居住在6樓的劉女士聞到一股強烈的刺鼻味道,出門一看,發現5樓已經燃起大火,她慌忙逃生卻不幸被大火燒傷。在被送至醫院救治11天后死亡。消防部門勘察火災現場時了解到,5樓的租房戶王某是法庫縣來沈人員,在沈陽以收購皮鞋為生,平時王某將收來的皮鞋裝在編織袋里放在樓道內,這次火災是樓道內的皮鞋被燃后引發的。由于居民樓道內存放可燃物,占用、堵塞疏散樓梯,大火產生的濃煙造成撲救困難,以致劉女士在逃生中燒傷并死亡。
劉女士的兒子劉某處理完母親喪事后,將王某、房主李某、駐地街道辦事處及沈陽市某物業公司告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判決后,物業公司提出上訴,認為自己已經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管理義務,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建筑物公共部位長時間堆放的大量易燃雜物是導致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王某堆放的雜物,物業公司應該及時要求所有人排除危險,并采取相應措施。物業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在樓道張貼通知,要求住戶自行清理,但是到火災發生日的幾天內,并沒有進行監督,也沒有采取相應的必要防范措施,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