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小區業主那某和陳某使用微信在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布言論“……A物業在業界的口碑非常不好,……A物業公司最不是東西,慣用的手段就是在各個小區(無論江南還是江北)利用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來瓦解原物業公司,從而坐收漁人之利,而那些小區里被A物業公司收買的人都能相應得到很多好處……”?!啊麄兒虯物業公司有約定,辦成后,他們幾個人物業費全部不交,而且一直免單,而且親屬可以安排物業上班,這是A物業公司內部透露最可靠的消息……”。其中涉及詆毀A物業公司名譽、誹謗政府部門及泄露人員隱私。微信群內的人員已多達幾百人。而且該不實言論在小區的其他微信群內也被轉發,給A物業公司名譽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故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本案中,陳某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布的消息等內容,不論是其轉發還是其自己編發,均有貶損A物業公司名譽的主觀故意,該信息在綠水小區業主群內發布后,已造成A物業公司的名譽權受損,侵犯了A物業公司的名譽權。陳某及那某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結合陳某及那某各自所發布信息的范圍及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陳某、那某應分別在小區業主范圍內向A物業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停止發布有損A物業公司名譽的言論。
律師分析
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主體的才干、信譽、資歷、聲望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身名譽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侵犯名譽權的方式包括捏造、散布虛假的事實,使得社會公眾對被侵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行為違法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網絡是科技發展的產物,微信群交流也成為現代社會傳播信息和交流的場所,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利用網絡及微信群以文字或語音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侵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