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襄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襄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產市場監管科(以下簡稱監管科)具體負責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 襄陽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具體實施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記載、計分、評級和公示工作。
第四條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電子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系統),市房管局信息中心負責系統的安全維護。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在市房管局、行業協會網站進行網上公示,供社會群眾和企業公開查詢。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信息是指描述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基本情況、主要管理人員情況、專業技術人員情況、所管物業項目基本情況,企業經營和財務情況等基本情況的信息。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來源以《辦法》第六條規定為依據,《辦法》實施前的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記錄不予采用,但在《辦法》實施后仍未處理完畢的警示信息應予以采用;局機關各科室和二級機構應在提供企業信息的文件上加蓋公章。
第八條 企業信息錄入和修改分行業協會、科室、局三級審核,信息管理人員實行授權制度,設置系統操作日志,對工作人員的操作全程記錄。
第九條 企業信用信息的分類由錄入人員在信用系統選擇,在三級審核完畢后計算分值。
第十條 信息系統對錄入的有效信息自動計算分值,并對企業總分值進行加減,根據加減后的總分值調整企業信用級別。
第十一條 同一級別的企業按分值高低排序,同等分值的企業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排序。
第十二條 不良信息減分時限需要延長至五年的,報局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 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對主管領導按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予以問責;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