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業主委員會的是與非
今天說說關于業主委員會的事兒,有些人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就是幾個人搞錢的,也有人說業主委員會是監督物業公司的,還有人說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一伙的。但在法律上規定上他們是業主代表執行機構,是業主自己通過法定程序選舉出來的。無論業主委員成員是什么樣的人?人品如何?能力如何?首先他們是業主,他們作惡也罷,行善也罷,都是業主們選舉出來的,被選舉出來的對內對外就代表是著有公信力的組織。只有業主謹慎的行使自己的選擇權,去努力的選擇自己了解的,自己信任的、有能力的、有責任感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才能發揮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的作用。
如果業主自己不珍惜自己的選擇權,不認真行使自己的選擇權,就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業主鉆了空子,或許給物業公司一伙,或者與從事小區相關產業的人一伙,或者自己私益小團體所掌控,業主委員會就會呈現出丑陋的一面,成為眾矢之的。
即使選舉的出來是公心的,但是業主自己長期不關注不關心,這些有公心的人付出,得不到關注。這種情形下,有公心的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心也會涼了下來,心灰意冷,不可能長期的堅持做業主委員會為全體業主服務。我們沒有權利要求他人做公益為大家服務,我們每個人也有義務為自己的共同體貢獻自己的義務,有愿意站出來的人,我們應該給與支持,至于做到好壞,業主應當先關注,在作出判斷,從小區整體利益出發,換位思考,用自己的選票作出自己的決定。
誠然,業主委員會好與壞我們都 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去留,業主委員會決議的對錯。但無論如何,業主積極地關注與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才是確保優質業主委員會存在的前提條件。只有業主們的監督,業主委員會才不會有私心或者謀私利的機會。只有業主們的參與,業主委員會才會迸發生機,業主共同的利益才會得到保護。
來源于:物權法學應用研究中心
